企业抗疫捐赠免税政策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现金捐赠会计处理简单,现以实物捐赠进行举例说明:某企业以自产的抗疫物资向当地红十字会进行抗疫捐赠,该物资账面成本70万,市场售价100万,对应的进项税额为7万。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
一、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7万
贷:库存商品 7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万
上述会计处理,简单明了,好多会计人员选择上述处理方式。
二、正确的会计处理: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减免税款”科目。“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和《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等(此处略)
基于上述规定,上述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83
贷:库存商品 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3
贷:其他收益 13
借:营业外支出 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万
三、二种会计处理对增值税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1、增值税:
第一种,不产生销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7万。
第二种,产生的“销项税额”与“减免税款”相抵,转出进项税额7万。
2、会计利润:
第一种,产生成本费用77,没有收入,对利润的影响-77。
第二种,产生成本费用83+7=90,收入13,对利润影响-77。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上述两种处理对对增值税和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但无疑后一种更合适,更能符合会计准则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要求,更能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政府对企业的补助情况。
特别感谢会计视野中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