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五个误区
一、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内在逻辑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是出于《公司法》 “资本保全”之目的,即公司股东要保持投入资本的完整性,只有在原投入资本得已维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在有利润的时候全部分配掉,而亏损的时候又不管,长此以往,股东投入的资本(净资产)会越来越小。《公司法》是不允许“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地主家需要存点余粮,以备灾荒之年。但如果全部的盈利都用于“资本保全”了,股东就会陷于无利可分的境地,打击投资者积极性,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计提下限比例:税后利润的10%,即留存小部分,分配大部分。超过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用提取。
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五个误区
误区1: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按照当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提取的。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当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税,但是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按照当年净利润为基础计提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而不能以利润总额、也不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2: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若是之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不可以用当年的净利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误区3: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是持续提取的,也就是企业只要是每年有税后净利润,都可以按照净利润的10%来持续提取。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误区4: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用途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配股利等,法定盈余公积使用后余额可以为0元。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如果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误区5:法定盈余公积10%的提取,若是之前年度没有计提,不得补提,因为会影响当年损益。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若是之前年度没有计提,是允许补提的,补提盈余公积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当年损益,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计入到盈余公积,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
三、相关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