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379-65222395,13017639095

业务范围
行业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头条 > 正文

企业资金往来的涉税分析

更新时间:2022-05-07 16:50:19点击次数:1790次


企业资金往来的涉税分析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往来情况,这些往来稍不注意就可能存在税务风险,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偿使用
1、 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凭发票可能直接扣除;
2、 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个人、其他企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发票可以扣除;
3、 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或支付利息方的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财税2008第121)
4、 实收资本应到未到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第312)
二、无偿使用
1、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税〔2016〕36号)
注: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超过一年)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国税发〔2005〕120号)
注: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存在二种观点,一种是缴税,理由如下:
企业无偿借款应视同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另一种观点是不缴税,理由如下: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个人以为,这种情况较普遍,税务机关也不好掌握,把握原则是,非以避税为目的的且税负相同的企业之间的往来不需要视同销售或特别纳税调整。

河南税务局2021年11月26日的答复是,企业对个人的无偿借款不视同销售,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5、城建和教育附加
依据主税种情况申报缴纳,注意小微企业有特别的优惠政策。



原创 (编辑:dzcpa)


审计一部:0379-65222395 13017639095

审计二部:0379-63300832 13721605956

审计三部:0379-62861287 13837986097

办公邮箱:lydzcpa@163.com

公司地址:洛阳市王城大桥南500米美茵街口建业左岸国际B座1212室

Copyright © 2010 - 2020洛阳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豫ICP备10203470号-1

  • 扫描关注德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