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的思考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企业财务人员经常说的一句话,税务上要求这样处理,其实,他们有一个底层的逻辑,会计做的账是要让税务机关看的,所以要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其实,税务征税的原则和会计处理是二条路线,各有底线思维和逻辑,二者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完全不同的。
会计处理要求的原则包括及时性、重要性、配比性、谨慎性等原则,会计计量有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等计量模式,职业判断贯穿始终,会计核算的结果不仅仅服务于税务机关,还包括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社会公众,所以其要求必须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来核算,以使核算的结果能真实、完整、公允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而税务主要是把握实质性课税原则,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原则,特别是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计算上有自己的标准,体现了刚性的特点,还有一些随时体现政策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在制订中,也考虑了大多数企业规模小,没有对外融资和投资,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其核心是为了简化会计核算,同时在客观上也起到减少与税务上处理差异,减少了企业税会差异的调整,如减值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确认等。
列举几个常见的例子以说明:
1、制造企业系订单式生产,签订合同时要求企业预付一些资金,同时企业要求开具相同金额的发票,这种情况从增值税来分析,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要有此项收入的申报;从企业所得税分析,该收入达不到企业所税税的收入确认条件(三个条件),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作为营业收入来计算;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故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是作为预收账款来核算(新准则作为合同负债)。
上述情况会造成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收入出现了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正常的,仅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即可。
2、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购置的设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一次性扣除,但不改变会计核算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当期应缴的所得税减少,减少的税收转移到以后年度中。但会计需要注意到的是,会计核算有个配比原则和比较数据(利润表项目),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需要与当期利润总额进行配比计算,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要进行对比分析,所以会计准则对所得税费用采取债务法来核算,其原理是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的利润有关,与实际上缴数的差异(这里仅指时间性差异),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来反映,顾名思义,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先缴后不缴,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先不缴后缴。
会计核算上未考虑时间性的优惠政策对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项目)的影响,其影响的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和应交所得税科目。
3、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
2021年开始,新的收入准则、租赁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在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4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又进行了一次修订。但申报表修订,更多的是为了落实税收新政、为了所得税的新优惠有表可填,不是为了迎合会计准则的变化。从历次修订的申报表体现了一点:会计充满艺术性的职业判断和税收的刚性,注定了会计与税收会渐行渐远。例如:
在去年的申报表修订中,纳税调整主表(5000表)第45行“其他”行次的填表说明增加了一句话:“本表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所得税计算的基础和起点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2014版所得税申报表设计时,将利润总额的计算过程原封不动的搬到了申报表主表的第一部份。由于部份企业执行新准则的需要,财政部对利润表的格式进行了修订,单列和新增了相关项目,但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表没有作出相应的修订。只是强调,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在基础信息表中作出勾选,然后在填申报表主表时,主表的“营业利润”计算,不受计算公式的限制,可按利润表的“营业利润”直接填写。
所得税上的扣除,有时是可以脱离会计上的所谓的“账载”。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的的64号公告中明确,只要9个条件中符合5个条件就可以作为所得税上的利息处理,会计上做为权益投资处理,所得税上作为利息支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时,把永续债的纳税调整单独列示,本项目既可以作纳税调增、也可以作纳税调减。
所得税的扣除有时需要多方调整计算。企业用自产的产品用于捐赠,会计上按成本作为营业外支出,税务上要视同销售收入确认所得税,在计算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时,新修订申报表是按视同销售的金额计算当年及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金额。